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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广西出台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 激发市场活力

发表于2018-06-09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若干措施》(下称《措施》)。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为减轻我区企业税费负担,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制定了该《措施》。

《措施》明确要求:加快落实减轻企业增值税负担政策,加快落实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政策,减轻企业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契税负担,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停征、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企业物流成本,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减轻企业失业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负担。

其中,在“加快落实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政策”方面,广西将对小微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广西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区扩大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我区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区内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在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方面,《措施》指出,将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自2018年10月1日起,开展我区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分路段、时段调整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还将停收部分高速公路一类桥隧车辆通行费自2018年7月1日起,停收六寨至河池、河池至都安、隆林至百色、那坡至靖西、靖西至崇左、三江至柳州等高速公路的一类桥隧车辆通行费。(来源: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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