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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钦城一品开发商没有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强行让业主交房!

发表于2017-01-01

钦城一品关于“一户一表”供水系统的问题都还未接解决,现在年底交房时间到了,开发商又一次和业主发生不愉快的事情,究竟发生了什么?


从业主蒋先生这了解到:

钦城一品开发商没有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在2016年12月30号至2017年1月11号,强行让业主交房。

前去交房的业主,询问开发商是否有相关的证件和验收,开发商却一个也拿不出来。还自称说,有相关证件,但是不给业主看,不久后又解释说,他们正在办理。这样看来,根本没有办理到相关证件,也就出示不了,有欺瞒业主的行为。


这让当时不少在现场的业主很是气愤,大家都纷纷拒绝收房,只有少部分的不明真相的业主收了房,而且在交房的时候,开发商还要求业主交完他们规定的费用,包括他们乱收费的部分,这样才能拿到住房的钥匙,才能去看房子,开发商这样的处理行为很不合理。


其实,开发商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违约金,原因是很多业主签的交房日期都是在2016年12月30日交房。


那么究竟何为《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工程竣工后先由建设单位(开发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五家对工程进行验收(即所谓的“五方验收“),验收合格后五方共同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开发商)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房交付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商品房交付作为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应承担的一个重要义务,其应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交付条件的约定,同时,也不能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商品房交付的强制性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


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的商品房的强制性条件必须是“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


商品房验收还要走相关的程序

 

具体而言,商品房验收程序如下: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向开发商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开发商组织施工、勘察、监理、设计等单位等5家责任主体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与验收过程,对验收进行现场监督,并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同时,在工程竣工前后,规划局、人防室、公安消防以及环保等部门对规划、人防、消防以及环保进行专项验收。后,开发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包括规划、人防、消防以及环保等验收内容在内的验收情况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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